工程案例

ENGINEERING CASE

新疆自治区兵团第三师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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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领导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一)领导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方针、任务,结合兵团实际,部署兵团检察工作任务。
(二)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三)对兵团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四)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五)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兵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提起抗诉。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院兵团分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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